工程造價糾紛調解委員會承接哪些業(yè)務?
一、受案范圍
糾紛調解委員會受理的案件包括:
1. 建設工程造價(價款)糾紛;
2.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3. 施工機械設備租賃糾紛;
4. 建設工程造價(價款)評審;
5. 建設工程咨詢合同糾紛;
6. 其他與建設工程造價相關的糾紛。
二、案件來源
1. 申請人直接選擇來糾紛調解委員會調解的案件。
2. 法院、仲裁機構或其他組織委派或委托的案件。
三、調解協(xié)議的司法確認及效力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進一步深化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改革的意見》第三十一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直接來糾紛調解委員會調解的案件,可以向調解組織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法庭依法申請司法確認。登記立案前委派給糾紛調解委員會的案件,可以向調解組織所在地或者委派調解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調解協(xié)議經司法確認后即可強制執(zhí)行,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得就同一糾紛再提起訴訟或仲裁。
四、調解員隊伍
作為一家全國性、專業(yè)性的建設工程爭議調解行業(yè)組織,糾紛調解委員會現(xiàn)有調解員160多名,均為了解熟悉工程領域及工程造價行業(yè)的專家,包括資深造價工程師、律師、仲裁員、高校科研人員等,可為社會提供專業(yè)、權威、高效的調解服務。調解員需定期接受糾紛調解委員會組織的業(yè)務培訓,以保證其專業(yè)能力不斷適應調解工作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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