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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財政廳關于印發(fā)浙江省政府采購項目遠程異地評審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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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財政廳關于印發(fā)浙江省政府采購項目遠程異地評審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jpg

各市、縣(市、區(qū))財政局、集中采購機構,各部門集中采購機構,政府采購社會中介代理機構,評審專家,省級各單位:

為規(guī)范政府采購項目遠程異地評審活動,提升評審質量和效率,進一步優(yōu)化政府采購營商環(huán)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浙江省政府采購項目電子交易管理暫行辦法》《浙江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等有關規(guī)定,總結試點經驗,結合我省實際,我們制定了《浙江省政府采購項目遠程異地評審管理暫行辦法》,在全省推廣實施政府采購項目遠程異地評審?,F予以印發(fā),請遵照執(zhí)行。執(zhí)行過程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反饋。

浙江省財政廳

2024年6月28日

(此件公開發(fā)布)

浙江省政府采購項目遠程異地評審管理暫行辦法

一、總則

(一)本辦法所稱遠程異地評審,是指依托電子交易平臺,通過遠程協(xié)同、視頻語音實時交互等技術,實現跨行政區(qū)域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共享共用,評審小組成員異地多點評審,監(jiān)管部門在線監(jiān)督的電子評審活動。

(二)浙江省政府采購項目開展遠程異地評審活動適用本辦法。

(三)采購人或受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以下簡稱采購組織機構)負責依法組建評審小組,組織實施遠程異地評審活動。

(四)本辦法所稱評審小組是指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磋商小組、談判小組、詢價小組等。

(五)鼓勵采購人跨行政區(qū)域抽取評審專家,采取遠程異地評審方式組織政府采購項目評審活動。

政府采購項目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抽(選)取部分或全部非采購人所在地(市)評審專家,鼓勵采用跨省、跨市遠程異地評審:

1.項目采購預算金額在1000萬元(含)以上的;

2.項目采購預算金額達到400萬元(含)以上,且主管預算單位認為涉及基本公共服務領域、社會關注度較高的;

3.無法在采購人所在地(市)抽取到足夠數量的相關專業(yè)評審專家的;

4.采購人或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采用全部或部分非采購人所在地(市)專家評審的。

隔夜評審項目、需現場查看樣品的項目、涉密項目以及其他需要專家集中評審的項目不采用遠程異地評審。

(六)遠程異地評審場所分為主場和副場。一個政府采購項目評審場所由一個主場和若干個副場組成。采購組織機構工作人員所在的評審場所為主場,主場以外的其他評審場所為副場。采購人應當委派采購人代表,并且原則上在主場參加評審。

二、組織管理

(一)各級政府采購中心、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部門集采機構(以下簡稱集采機構)以及社會代理機構,均可提供政府采購遠程異地評審場所,并報財政部門備案。各采購代理機構負責保障網絡連通、系統(tǒng)正常運行,配置具有獨立隔斷的遠程異地評審機位,按標準(詳見附件)配置評審計算機、視頻監(jiān)控等硬件設備、設施。

各集采機構應當優(yōu)先保障集中采購項目遠程異地評審,并為進場的社會代理機構代理項目遠程異地評審活動提供無償服務。社會代理機構可作為本單位組織政府采購項目遠程異地評審的主場或副場,也可按市場化運營方式向其他采購組織機構提供遠程異地評審副場相關服務。遠程異地評審場所在電子交易平臺開放申請,供各相關采購組織機構選擇,不得無故拒絕。

(二)電子交易平臺按照開展遠程異地評審要求,應具備音視頻會議、桌面監(jiān)控和身份識別認證等功能。電子交易平臺運營機構應定期進行安全檢測并實時更新,采用加密傳輸或其它有效措施保障平臺的穩(wěn)定運行和評審數據資料安全。

(三)各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遠程異地評審內控管理、設施設備管理等制度,并確定人員負責管理、服務、協(xié)調和系統(tǒng)保障等工作。

(四)采用遠程異地評審方式評審的項目,采購組織機構應當在開展評審前至少1個工作日通過電子交易平臺向已開放遠程異地評審場所的管理單位提出申請,異地評審場所的管理單位原則上當天予以確認。

(五)采購組織機構可根據項目實際需要指定或隨機抽取確定副場。專家為就近參加評審需要,可申請調整副場。調整評審副場規(guī)則在電子交易平臺另行公布。

(六)采購組織機構負責確定評審專家抽取方案,包括副場個數,主、副場專家人數配置,主、副場專家專業(yè)等。在同一副場參與評審的專家不超過專家總數的二分之一。主、副場評審專家由采購組織機構從依法設立的政府采購評審專家?guī)熘型ㄟ^隨機抽取方式產生。通過隨機方式難以確定合適評審專家的,經主管預算單位書面同意,采購人可以推薦抽取或者自行選定相應專業(yè)領域的評審專家。高校、科研院所的科研儀器設備類采購項目,采購人可在政府采購評審專家?guī)焱馔扑]抽取或者自行選定評審人員組建評審小組,并在專家管理系統(tǒng)備案。

(七)評審專家在確認參加評審后,因故不能參加評審導致評審專家數量不符合規(guī)定的,由采購組織機構按規(guī)定分主場、副場及時進行補抽。如時間緊急無法補抽且需補足人員不超過評審小組總人數二分之一的,應自行補足后報采購人本級財政部門和主管預算單位備案。

三、現場評審

(一)主、副場的評審專家在評審過程中具有同等權利和義務。評審專家應當按時參加遠程異地評審活動,自覺遵守工作紀律,服從現場管理,認真執(zhí)行政府采購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其他規(guī)定,獨立客觀公正地按照采購文件確定的評審標準和方法進行評審,協(xié)助配合處理供應商的質疑和投訴等事宜。

(二)采購組織機構應當在主場通過電子交易平臺負責遠程異地評審紀律宣布、評審秩序維持、評審過程監(jiān)督、評審專家行為記錄等工作。主、副場管理單位分別負責評審專家的身份驗證工作,統(tǒng)一保管通訊工具,引導至評審機位,并為評審專家提供技術協(xié)助和服務。

(三)評審小組組長由評審小組成員推選產生。評審小組組長除組織評審、統(tǒng)籌工作進程等職責外,同時負責組織澄清、說明、補正、組織表決、提交評審報告、下達評審結束等指令功能的操作。

評審小組需要進行討論或者表決的,應當通過電子交易平臺,以音視頻、在線文字交流等方式進行,討論、表決進行全程記錄。

(四)按照采購文件要求需要演示、講解的,由采購組織機構邀請相關供應商通過電子交易平臺進行演示、講解。供應商的澄清、說明或者補正均應通過電子交易平臺進行。

(五)主、副場評審小組成員應當使用電子簽名簽署評審報告,共同出具評審結論。對評審報告持有異議的成員應當在評審報告中簽署不同意見并說明理由;拒絕在評審報告上簽名且不簽署不同意見和說明理由的,視為同意評審報告,評審小組組長應當在評審報告中作出書面說明。評審小組成員收到評審小組組長下達評審結束的指令后方可離場。

(六)因供應商質疑,需評審小組協(xié)助答復質疑的,采購組織機構可以組織原評審小組成員進行遠程異地或集中協(xié)助答復質疑。

四、應急處置

(一)因主場、副場電力故障、網絡故障、設備故障等原因導致無法在規(guī)定時間開標(開啟響應文件)的,采購組織機構應取消本次評審,告知主場、副場管理單位和評審專家。同時,將推遲評審的具體時間告知相關供應商,并在浙江政府采購網公告。

(二)項目開標(開啟響應文件)后,因主場、副場電力故障、網絡故障、設備故障等原因導致無法評審的,采購組織機構應當待故障解除后繼續(xù)組織評審;超過2小時未解除故障的,由采購組織機構確定是否繼續(xù)評審,報經采購人本級財政部門同意后,采購組織機構可停止評審活動,并會同主場、副場管理單位做好投標(響應)文件和相關評審資料的封存和保密工作,待故障解除后重新組建評審小組評審。原評審小組作出的評審意見無效。原評審小組成員應當對評審情況保密。

(三)采購組織機構應當將應急處置情況予以記錄,并作為采購文件一并存檔。

五、監(jiān)督檢查

(一)主場、副場管理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嚴格執(zhí)行政府采購相關法律法規(guī)及政策和國家有關保密規(guī)定。

(二)主場管理單位發(fā)現評審活動存在違法違規(guī)情形的,應當及時報告采購人本級財政部門。副場管理單位發(fā)現評審活動存在違法違規(guī)情形的,應當及時告知采購組織機構、主場管理單位,由采購組織機構、主場管理單位報告采購人本級財政部門。

(三)采購人本級財政部門負責遠程異地評審活動的監(jiān)督管理,依法處理投訴,查處違法違規(guī)行為。如發(fā)現省外副場違法違規(guī)行為線索的,移交當地財政部門處置。

(四)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對遠程異地評審項目的采購活動進行監(jiān)督檢查,主場、副場管理單位、電子交易平臺運營機構、政府采購當事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材料。

六、附則

(一)各采購組織機構和主場、副場管理單位應當妥善保存遠程異地評審活動中形成的場地音視頻資料及電子文檔。采購組織機構應當在評審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通過電子交易平臺下載保存評審活動中形成的音視頻資料和專家桌面操作錄屏等資料,并按照規(guī)定制作成項目檔案。

(二)參加遠程異地評審的浙江省內專家評審費由采購人或集中采購機構按照《浙江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規(guī)定的省本級項目評審費標準支付;省外專家評審費由采購人或集中采購機構按照評審專家所在地標準支付。

(三)評審小組成員需要用餐保障的,由主場、副場管理單位分別負責安排。集中采購機構組織的采購項目餐費由主場、副場的集中采購機構分別承擔,分散采購項目的餐費由采購人承擔。

(四)開展跨省遠程異地評審活動,須經副場所在地財政部門同意。

(五)本辦法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遠程異地評審機位配置標準(參考)

附件:遠程異地評審機位配置標準.xlsx

《浙江省政府采購項目遠程異地評審管理暫行辦法》征求部門意見及采納情況說明.doc

《浙江省政府采購項目遠程異地評審管理暫行辦法》政策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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