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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門是否有權決定重新開展政府采購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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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氣:-發(fā)表時間:2019-03-01 09:10【

案例

采購代理機構代理的采購某設備招標項目,開標后,供應商對中標結果進行質(zhì)疑并依法向財政局提起投訴。

該投訴供應商在投訴事項稱,中標供應商在投標中提供了虛假材料謀取中標。財政局在依法處理過程中,向中標供應商發(fā)送了投訴書副本,要求中標供應商就投訴事項作出書面說明及提供佐證材料。

幾天后,中標供應商書面來函稱決定放棄中標。投訴供應商撤回了投訴。經(jīng)查,中標供應商的確在其投標文件中提供了虛假材料謀取中標,于是財政局依法啟動了監(jiān)督檢查程序,依法認定該項目中標無效。

但財政局是否同時對該項目的采購結果做出處理決定,存在不同的爭論。

觀點一:財政局應當根據(jù)《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一條的規(guī)定對采購結果做出處理決定,決定是否存在合格中標候選供應商,決定另行確定中標供應商,決定是否重新開展政府采購活動。

觀點二:財政局依法只能認定項目中標無效,不應當直接對采購結果做出決定,采購結果的決定權依法由采購人行使,財政局僅可以要求采購人依法對采購結果作出決定而不應當代替采購人作出決定。

經(jīng)過討論,大家都認為從合格的中標候選人中另行確定中標供應商的確是采購人的權利,不應當由財政局來確定中標供應商。

但對于如果沒有合格的中標候選人時,財政局是否有權決定重新開展采購活動,仍然沒有統(tǒng)一的意見和結論。

采購代理機構

那么,財政部門是否有權決定重新開展政府采購活動?

答案是,無權決定。原因如下:

一、政府采購法律法規(guī)有關條文的責任主體中,僅有《政府采購質(zhì)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三十一條和第三十二條的是財政部門,其他條文的責任主體要么直接規(guī)定是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要么沒有具體規(guī)定。

按照公權力“無法授權不可為”的基本要求,在沒有具體規(guī)定責任主體的有關條文中,不得推定責任(權力)主體為財政部門,只能推定為采購人,也就是說責任主體沒有規(guī)定為財政部門的,都應是采購人。

二、《政府采購質(zhì)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三十一條和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的“重新開展政府采購活動”財政部門的權力是“責令”,也就是“命令性要求”而不是直接作出重新開展政府采購活動的決定。責令也是一種監(jiān)督管理的意見,與“要求”的區(qū)別只是強烈程度不同,后果都是一樣的,被監(jiān)管對象都要執(zhí)行。如《政府采購質(zhì)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三十一條和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對于需要另行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的,應當要求采購人依法另行確定(此處并未用責令)。盡管責令是行政命令,是很強烈的要求,但也僅是作為監(jiān)督管理意見的要求,最終做出決定的責任主體仍然是采購人。采購人根據(jù)監(jiān)管要求(責令)而做出重新開展政府采購活動的決定,并對外公告,告知所有參加采購活動的供應商。

三、財政部門依法僅可以在投訴處理中對采購人責令重新開展政府采購活動,在其他情況下并無責令的權力。因此,除了在投訴處理中,依照《政府采購質(zhì)疑和投訴辦法》第三十一條和第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財政部門有權力責令采購人重新開展政府采購活動外,在其他條文中涉及到重新開展政府采購活動的,都只能要求采購人依法作出決定而不能責令(責令是對被監(jiān)管對象的行政命令,針對的是被監(jiān)管對象的違法違規(guī)行為,如果不存在違法違規(guī)行為,則不應使用責令)。

 


此文關鍵字:采購代理機構 政府采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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