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guī)范政府采購質疑投訴行為,94號令做了“七個明確”
今年頒布實施的《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以下簡稱“94號令”),相比20號令而言,最大的特點是主體責任更明確,處理程序更規(guī)范,但也存在有待完善的空間。
一.明確了采購人是質疑答復的主體
在以往的實踐中,采購人總認為將采購項目委托給了采購代理機構就萬事大吉了,至于質疑的答復,不管是委托范圍內的,還是委托范圍外;不管是否答復,還是供應商對答復是否滿意,都是采購代理機構的事。特別是當采購代理機構的答復致使供應商不滿意而投訴時,采購人仍然認為是與己無關。94號令則從委托代理的法理上明確了采購人對質疑行為負主體責任。
關于采購人對質疑答復不負責任的問題,94號令只是對拒收質疑函問題和不予答復或答復與事實明顯不符的情形作出了處罰規(guī)定,而對采購人不負責、不履行主體責任,特別是采購代理機構不負責任的行為造成供應商投訴,浪費公共管理資源的問題卻沒有相應的處罰措施。
二.明確要求采購文件中需注明質疑的相關聯系方式
從94號令的規(guī)定中可以得出,今后采購文件又多了一個法定要求,即需注明質疑的相關聯系方式。也就是說,今后在招標公告(包括邀請招標資格預審公告、競爭性談判公告、競爭性磋商公告、詢價公告、單一來源公示等)、招標文件(包括競爭性談判文件、競爭性磋商文件和詢價通知書)和中標公告中都必須有接收質疑函的方式、聯系部門、聯系電話和通訊地址。
三.明確了可以代理質疑和投訴
社會越發(fā)展,社會分工越細。社會細化又促進了社會的進步與發(fā)展。94號令明確規(guī)定可以由他人代理質疑和投訴,這不僅落實了“雙創(chuàng)”精神,而且更加強化了專業(yè)人做專業(yè)事的理念。可以由專業(yè)的公司或其他人做代理質疑和投訴,使供應商的權利得到了更好的保護,從而更加促進了政府采購活動的公開、公平和公正。
但94號令對質疑和投訴的代理人資格或要求沒有規(guī)定。
四.明確了質疑供應商的責任
供應商提出質疑是自己的權利,但同時在提出質疑時應盡相關義務,也就是提出質疑必須有事實依據、有必要的法律依據,同時還有明確的請求(訴求),這也符合舉證規(guī)則的。如果質疑供應商只有事實依據、也有法律依據,但沒有明確的請求,那么,筆者認為供應商的這種質疑就應該劃歸檢舉或揭發(fā)范疇。
五.明確了質疑時限規(guī)定
政府采購法和原20號令雖然也對供應商質疑時限進行了規(guī)定和明確,但在實踐中不易把握或操作。而94號令不僅規(guī)定了“知道或者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的時限,而且還規(guī)定“采購文件可以要求供應商在法定質疑期內一次性提出針對同一采購程序環(huán)節(jié)的質疑”。也就是,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可以在采購文件中約定,某時間段供應商可以對采購文件提出質疑、某時間段供應商可以對采購過程提出質疑、某時間段供應商可以對采購結果提出質疑。
由于94號令專門提及“質疑供應商應當是參與所質疑項目采購活動的供應商”,而從什么時間段開始或怎樣認定供應商才是參與者呢?在以往的實踐中,業(yè)界只把報名或獲得標書(采購文件)的供應商才算是參與供應商,而那些因采購公告中的供應商資格條件設置有歧視性的條款限制了其報名的供應商,不能獲取標書(采購文件)那就質疑無門,針對這個問題,94號令專門規(guī)定:“潛在供應商已依法獲取其可質疑的采購文件,可以對該文件提出質疑”。
那么什么是潛在供應商?什么是依法獲???筆者的理解潛在供應商是指對采購項目感興趣的供應商,是沒有獲得招標文件的供應商。而依法獲取呢?什么算依法?從媒體上、從他人的手里轉得等算是依法,還有其他渠道嗎?
潛在供應商對采購文件的質疑,這里的說的“采購文件”只能是采購公告。
目前有一個問題在實踐中沒有解決,《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規(guī)定,“應當在獲取采購文件或者采購文件公告期限屆滿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提出”的問題,《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規(guī)定,競爭性談判、詢價等談判文件發(fā)出之日起至供應商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天3個工作日。那么,矛盾就來了,7個工作日還沒有到,則競爭性談判就開始了,結果都出來了,沒有成交的供應商還可以質疑談判文件,這此類事情怎么處理?
還有,“應當在獲取采購文件或者采購文件公告期限屆滿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提出”的規(guī)定是選擇項,公開招標項目,等標期不得少于20日,招標文件“提供期限自招標公告發(fā)布之日起計算,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自第一個供應商第一天獲取招標文件,到最后一天最后一個供應商獲取招標文件,最少是7天,那么最后一天最后一個供應商提出質疑的時間可能是招標公告發(fā)布的16天后,離開標時間只有4天。所以,這些規(guī)定在實踐操作中不好把握。
六.明確了投訴處理的程序
94號令不僅增加了監(jiān)管部門是否受理投訴的時間要求,而且還分別明確規(guī)定了對采購文件、采購過程、采購結果投訴的不同情況的處理規(guī)定。
但有一點問題是,監(jiān)管部門對投訴事項作出處理決定是30個工作日內,這還不包括補正材料的時間及檢驗、鑒定等的時間,而采購活動的暫停時間卻最長不得超過30日。且不說30個工作日和30日相差七八天,還有補正材料的時間及檢驗、鑒定等的時間不算其中,暫停時間是否夠用,還是一個問題。
七.明確了相關當事人提供證據的要求
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和加入GPA談判進度的加快,我國將加大政府采購市場的開放度,政府采購當事人的范圍也將隨之擴大,為了與GPA接軌,94號令專門規(guī)定,對于質疑或投訴的當事人在中國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形成的證據,需有相關公證機關的證明,并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我國與該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guī)定的證明手續(xù)。從而規(guī)范了相關證明材料的來源,保證了證據的真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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