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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分公司參與政府采購資格的五類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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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氣:-發(fā)表時間:2019-06-05 10:19【

分公司有參加政府采購的資格嗎?這個問題,行業(yè)內(nèi)一直爭論不休,采購代理應該清楚這幾類問題。

政府采購

一、分公司具備參與政府采購資格嗎?

這個問題直指政府采購供應商范圍。眾所周知科學界定政府采購供應商的范圍對于保證政府采購質(zhì)量具有基礎性的地位和作用,因此《政府采購法》對供應商資格問題作出了充分、全面和詳盡的界定。這種界定集中體現(xiàn)在該法第二十一條和第二十二條當中。

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

供應商是指向采購人提供貨物、工程和服務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

初看這一界定似乎囊括了所有的組織和個人,其實不然。因為緊接著第二十二條作出了遞進式的限制,要求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供應商要同時具備六個條件,在一定程度上縮小了可以成為供應商的范圍。

其中六個條件的首要條件是: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供應商應當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這樣就確切地排除了不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能力的分公司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資格。因此可以肯定地回答分公司不具有成為政府采購供應商的資格。

二、分公司為什么不具備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公司法》第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這一規(guī)定有兩層含義,一是明確了分公司民事責任的歸屬,即分公司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其一切行為的后果及責任由隸屬公司承擔;二是明確了分公司是需要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的組織,但不是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組織。

由此可見分公司不具備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如果作進一步分析,還可以看到分公司無論大小都不具有獨立的民事行為能力,自然也就沒有獨立的民事責任能力,更不要說承擔民事責任了。

在這個意義上說分公司無論大小都不是公司法意義上公司,因此分公司不具有公司法意義上的法人資格;另一方面從《政府采購法》的角度講,分公司也不屬于其他組織的范疇,這里的其他組織主要是指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合伙人組織,比如律師事務所等。

三、難道若大的分公司的責任能力還不如自然人嗎?

的確如此。因為分公司再大都不屬于分公司自己,分公司既不可以有自己的名稱也沒有自己的財產(chǎn)。

試想沒有名稱和財產(chǎn)的組織要成為政府采購的供應商,它靠什么來供應呢?它靠什么來保證呢?

而自然人既有自己的名稱還可以有自己的財產(chǎn)。完全有資格參與政府采購活動,有資格成為與自己能夠獨立承擔的民事責任相適應的供應商。

現(xiàn)實中一方面擁有一定財產(chǎn)、技術、藝術能力的自然人成為供應商;而另一方面有的分公司也確實取得了參與政府采購活動成為供應商的業(yè)績。這種業(yè)績存在的合理性并不等于存在的合法性。

四、政府采購法將分公司排除在供應商范圍之外是立法上的疏忽嗎?

對此筆者建議換個角度思考問題。確實社會上存在著大量分公司,而且有許多規(guī)模巨大的分公司。

例如央企、各大銀行高度集權,實行唯一法人下的分公司統(tǒng)一治理結構,各地分公司不僅參加政府采購要經(jīng)法人批準,加蓋法人公章,其它所有要承擔民事責任加蓋法人公章的行為都要經(jīng)法人批準,而且程序相當嚴謹。

這是企業(yè)管理的需要,更是國家治理的需要。

因此《公司法》和《政府采購法》都做出了相應法律制度安排,特別是《政府采購法》的這一安排不僅保持了我國法制的統(tǒng)一性,而且具有相當?shù)那罢靶浴?/p>

五、如果分公司想要參加政府采購活動該怎么辦?

政府采購市場是開放的市場,歡迎分公司依法參與政府采購活動。所謂依法參與是指分公司須經(jīng)公司法人批準后以公司法人的名義參與政府采購活動。

例如實踐中各大國有商業(yè)銀行和保險公司在各地的分公司參與政府采購項目都是這樣操作的,而且效果很不錯。

最后,建議各位同行分析一下《政府采購法》為什么在供應商資格問題上將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作為首要條件呢?政府采購以外的交易主體有多少可以不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呢?


此文關鍵字:政府采購 采購代理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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