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代理機構:投標保證金可否從被委托人的個人賬戶轉出?
問:某個村級黨員活動室公開招標項目,項目預算100萬元,現要求投標保證金可以從被委托人的個人賬戶轉出,請問是否符合規(guī)定?
答:可以。
第一,關于法律依據,《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投標保證金應當以支票、匯票、本票或者金融機構、擔保機構出具的保函等非現金形式提交”,但并未明確規(guī)定非現金形式遞交的資金來源。對于投標保證金資金來源,僅在《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中有過規(guī)定,即“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境內投標單位,以現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標保證金應當從其基本賬戶轉出”?!墩袠送稑朔ā敷w系屬一般法,《政府采購法》體系屬特別法,從法律的適用原則上講,《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中關于遞交投標保證金的資金來源同樣適用于《政府采購法》體系。
從《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中,我們不難得出一個結論,投標保證金應當從基本戶轉出要符合三個條件:其一,僅適用于依法必須招標項目,非依法招標的項目由招標人自主決定是否參照適用;其二,僅適用于境內投標單位;其三,僅針對以現金或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標保證金。
通過本案例中的“某個村級黨員活動室公開招標項目”可以看出,該項目不屬于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招標文件對此也無強制性規(guī)定,在招標文件無相關否決性條款的情況下,投標保證金可以從被委托人的個人賬戶轉出?!?strong>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第六項將“不同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從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的賬戶轉出”列為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的情形之一,就是一個反面的佐證。
第二,關于法律責任的承擔,《民法通則》第六十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故,投標人存在違法行為或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禁止行為導致招標人不退還投標保證金的法律后果,應由投標人承擔。
不過,必須指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guī),招標人對投標保證金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即招標人有權不予退還從投標人委托代理人的個人賬戶匯出的投標保證金,投標人的委托代理人不得以該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投標人)承擔為由拒絕。因為在法律關系上,代理人與被代理人是一個整體,對外共同承擔法律責任,對內根據過錯原則承擔相應責任,因此,以投標代理人個人賬戶匯出的投標保證金在法律上仍應屬于投標人遞交的投標保證金,當然前提條件是投標人授權委托代理人辦理投標保證金事宜,或者雖無授權,但知道后并未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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